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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南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田宝存与王凤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保字第345号申请人:田宝存,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凤志,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田宝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凤志驾驶的鲁L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林本建所有的鲁QRXX**号车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凤志驾驶的鲁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黎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