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秋玲诉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大韩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玲,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大韩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张秋玲,女,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冬冬,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大韩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朝会,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秋玲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秋玲负担。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海侠审判员 刘文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怡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