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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勾某。被告李某。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勾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勾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勾某负担。审 判 长  孟昭立审 判 员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朱洪波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静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