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湘潭邦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邦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湘潭邦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竹路4号北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方延川,总经理。被告何健,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邦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以被告暂时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邦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邦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邦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袁益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丽娜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