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乔宁与高天碧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宁,高天碧,陈永华,广元市德兴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宁,男,生于1976年4月1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冯建桥,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天碧,女,生于1966年12月3日,广元市元坝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建蓉,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华,男,生于1960年8月1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德兴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兰,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代成,公司职员。上诉人乔宁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宁及委托代理人冯建桥、冯岳,被上诉人高天碧及委托代理人刘建蓉、被上诉人广元市德兴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代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永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宁于2014年5月20日以另行起诉主张其损失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乔宁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乔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剑洪审 判 员 江 英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