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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二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二初字第366号桃江农业银行丁新春丁红卫张军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丁某甲,丁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二初字第3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负责人文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某,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丁某甲,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棉花仑村。被告丁某乙,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棉花仑村。被告张某,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棉花仑村。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告张某、丁某甲、丁某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力华审 判 员  文 玉人民陪审员  李葭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鲁 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