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胡俊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胡俊合,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陶青松,该区区长。本院在执行胡俊合申请执行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俊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