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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彭全雨与北京望腾伟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全雨,北京望腾伟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531号原告彭全雨,男,1989年1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望腾伟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五街村村委会南500米。法定代表人冯红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全雨诉被告北京望腾伟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全雨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望腾伟业彩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全雨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果继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