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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民一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0182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秀珍、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诉称:马某某与陈某于2004年7月14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3月13日生育一子陈某某。2012年4月16日,马某某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在民政局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家中的电器(即海信21寸彩电、荣事达冰箱、荣事达双缸洗衣机各一台,DVD功放一套)由马某某所有,陈某支付马某某五万元,一年之内付清”。然而虽经马某某催要,陈某未履行约定。马某某请求依法判令陈某履行离婚协议给付马某某5万元;返还海信21寸彩电、荣事达冰箱、荣事达双缸洗衣机各一台,DVD功放一套;诉讼费由陈某承担。陈某辩称:马某某陈述多次找陈某催要约定财产不属实,双方离婚后马某某与陈某经人调解要复合,又共同生活了一年多,近两年马某某的生活费,还有小孩抚养费,都是从这50000元支出,现在已花费完毕。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陈某于2004年7月14日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3月13日生育一子陈某某。2012年4月16日,马某某与陈某在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孩子由陈某抚养,马某某不承担抚养费;婚后财产分割:家中电器归马某某所有,陈某支付马某某五万元,一年内付清。2012年11月,经人调解双方又共同生活在一起至2013年10月分开。马某某与陈某当庭确认海信21寸彩电、荣事达冰箱、荣事达双缸洗衣机各一台,DVD功放一套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电器,现电器置放在陈某处。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返还约定家电,给付马某某5万元。陈某辩称已将5万元支付双方同居期间生活费和婚生子抚养费且已花费完毕。该辩由陈某没有举证证明且也不能成为陈某不承担支付马某某5万元的法定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某海信21寸彩电、荣事达冰箱、荣事达双缸洗衣机各一台,DVD功放一套;二、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马某某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