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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东东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东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林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东,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4)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东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军出庭支持公诉。李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杨XX在林州市东姚镇承建圣源新型农村社区,2014年1月4日上午在杨XX与李XX在社区工地因琐事发生纠纷。杨XX立即报警,林州市公安局东姚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指派民警郝XX、路XX出警,郝XX、路XX到达现场后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杨XX、李XX带到派出所调查情况。随后被告人李东东(李XX侄子)开车带父亲李X(李XX之兄)、三叔李2X李XX之弟)赶到派出所院内,李东东、李X、李2X下车就对杨XX发生揪拽,东姚派出所民警郝XX、路XX、万XX及协警郝X、李3X上前阻拦,李东东不听劝阻,并将民警路XX及万XX殴打致伤,致使万XX左胸部可见11㎝×6㎝皮下出血;致使路XX右唇角口腔粘膜破损,左手食指可见0.8㎝×0.2㎝擦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路XX及万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林州市公安局东姚派出所对李东东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李东东的供述、证人郝X、杨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东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鉴于李东东庭审悔罪,取得东姚派出所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俊峰审 判 员  张文根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