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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党一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一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辰刑初字第01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一X。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一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东、代理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一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党一X驾驶严重超载的时代轻卡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宜洁路交口处右转弯时,将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一X撞倒,党一X弃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经鉴定,王一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党一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被告人党一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党一X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牌照号为津BP53**的时代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宜洁路交口处右转弯时,将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王一X撞倒,党一X弃车逃离现场,后于同年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程度鉴定,王一X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一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一X不负事故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一X因民事证据尚未准备充分,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请求对党一X从重处罚,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党一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一X陈述、证人李一X、蔡XX、党二X、马XX、范XX、张XX、安XX、邢XX、王二X、李二X等人证言、交通事故车辆载质量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党一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忽视行车安全,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一X逃逸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一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伟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殷佩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秋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