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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