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刘某,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