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超诉被告董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任超,男,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汉台区人。被告董作军,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原告任超诉被告董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汉玉人民陪审员 席天成人民陪审员 邢春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