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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超诉被告董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任超,男,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汉台区人。被告董作军,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原告任超诉被告董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汉玉人民陪审员  席天成人民陪审员  邢春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