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於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於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光明。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於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於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