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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於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於某某。委托代理人邓光明。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於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於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於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