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海执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沈冬英与陶建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冬英,陶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海执字第0263号申请执行人沈冬英,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建涛,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沈冬英与陶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熟海民调初字第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陶建涛给付沈冬英货款人民币58190元,于2013年5月15日前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元,由陶建涛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8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陶建涛给付申请执行人沈冬英58190元及诉讼费627元,合计58817由陶建涛分期给付: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每月月底前各给付2000元,2017年4月底前给付817元。若陶建涛按期履行上述各期付款义务,则沈冬英不再要求陶建涛给付逾期利息,款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或者采用转账方式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后转交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15年12月底前交付到法院,采用转账方式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由于本案分期较长,且第一期付款期限在2014年11月底,故本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由于分期还款时间较长,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熟海执字第02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晓东执 行 员 朱益虎人民陪审员 朱良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