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仲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某军,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军,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委托代理人:仲某学,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某某,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住扶余市上诉人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某维学、,被上诉人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仲某军。审 判 长 于福桐审 判 员 张 继代理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