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眉县某某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眉县某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眉县某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75000元,受理费65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该矿期歇业且法人下落不明,查询均无存款,现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申请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0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