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揽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屠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揽天建材有限公司,屠保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洛阳揽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正仓,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屠保国,男,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长河,男,满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揽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屠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揽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洛阳揽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陆红雨代审判员 : 杨 峥陪 审 员 :任少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依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