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0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1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李某某,现已成年,2007年2月4日,生一女孩李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不能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赌博成性,所有收入都挥霍殆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0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1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8月15日,生长子李某某,现已成年,2007年2月4日,生长女李某某,现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有事协商解决的原则,不应因生活中发生一点矛盾就草率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