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4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秦东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老顶坡店,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东,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老顶坡店,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4080号原告秦东,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老顶坡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8号附18号-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4860-3。负责人王琳,店长。被告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瑞阳大道38号。原告秦东公司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老顶坡店、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