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谭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7月刑满释放。1997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1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4)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小区内,使用钥匙连续刮花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符某某、谭某、麦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吕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9辆小汽车。经鉴定,被损坏的小汽车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3500元。2014年1月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白燕四街12号507房抓获被告人谭某。同月30日,被告人谭某共赔偿了13500元给9位被害人,得到9位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高血压性心脏病等疾病。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曹某某、符某某、谭某、麦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吕某的陈述及车辆损坏情况照片,证人庞某宁、朱某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谭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继续危害社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确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其身体情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宜现审 判 员  周信斌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