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长海与田清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海,田清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田长海,农民。被告田清文,农民。原告田长海与被告田清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长海诉称,原告在金厂峪镇清水窝村东沟槟子洼有一块栗树行,栗树行内种植了芝麻。2013年8月31日10时许,被告用钩机将原告栗树行内土地、栗树、芝麻破坏,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被告不但不予赔偿,反而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打成轻伤,此案已经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决,但由于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导致该部分损失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原告之伤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田清文殴打原告田长海,致田长海轻伤一案,已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予以判决田清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赔偿田长海各项经济损失30236.36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长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