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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花雪梅与顾月英、顾礼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雪梅,顾礼权,顾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临民初字第409号原告花雪梅,女,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海健,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礼权,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顾月英,女,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花雪梅诉被告顾礼权、顾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