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彦如与刘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如,刘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张彦如,女,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刘印,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穰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如诉被告刘印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彦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彦如负担。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常 新人民陪审员 张 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一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