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南京向日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中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向日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554号原告南京向日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文斌。委托代理人徐小美。被告连云港市中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向日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中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向日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向日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向日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