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苗向好与宋春光、李洪学劳务雇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向好,宋春光,李洪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634号原告:苗向好,男,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宋春光,男,约51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洪学,男,约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向好与被告宋春光、李洪学劳务雇佣纠纷一案,原告苗向好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向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学军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