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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腾义文与王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义文,王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腾义文。委托代理人:吕高贵,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化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海。委托代理人:姚元常,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豪,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腾义文因与被告王怀海民间借贷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13万元及利息72万元。原告腾义文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怀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义文撤回对被告王怀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00元,减半收取22800元,由原告腾义文负担。审 判 长  梁春丽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