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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侯某某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90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9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胡某某诉侯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白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侯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侯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