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秀芳与安阳奥都伟业水冶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芳,安阳奥都伟业水冶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崔保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张秀芳,女,生于1965年4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安阳奥都伟业水冶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崔保岗,男,生于1971年1月3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芳诉被告安阳奥都伟业水冶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崔保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芳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864元由原告张秀芳负担。审 判 长 杜继霞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