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曲尺乡湘江村国亚学校内。法定代表人孟志锋,董事长。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245号。法定代表人刘拥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4元,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