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田红军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红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1918号罪犯田红军,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思中刑一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红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2009年7月14日、2011年4月6日、2012年8月3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5月4日以罪犯田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田红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又获监狱记功五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5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