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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15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分期分批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6159.6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法执字第00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刘定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