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瓯行审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王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瓯行审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林茜。被执行人王道静。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3)26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王道静履行缴纳加处罚款10000元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26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王道静缴纳罚款10000元,并限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于2014年1月9日送达。2014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王道静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261号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的罚款(加处的金额为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舒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