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田艳捷与赵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艳捷,赵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艳捷,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剑的户籍地址在山东省泰安市,故本案应由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