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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王某某,男,回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7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巨龙审 判 员  刘德军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