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乔青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乔青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雷、吉凤春,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乔青春,河南省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青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青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为587元,由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罗红艳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翠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