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玉香与被执行人陈成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香,陈成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董玉香。被执行人陈成果(曾用名陈成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