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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沈婷、沈浪诉沈清福、沈清江、沈清汉、沈清彬、沈清瑜共有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沈婷原告沈浪被告沈清福被告沈清江被告沈清汉被告沈清彬被告沈清瑜原告沈婷、沈浪诉被告沈清福、沈清江、沈清汉、沈清彬、沈清瑜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婷、沈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沈清福、沈清江、沈清汉、沈清彬、沈清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沈婷、沈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婷、沈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沈婷、沈浪负担。审 判 长  苟中亚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瑞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