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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军妹与李志刚、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妹,李志刚,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284号申请人张军妹,女,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新华、杨琛,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志刚,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华,经理。被申请人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柯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军妹诉李志刚、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榕民初字第649号】中,原告张军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刚、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4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福州金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福州金城装饰装璜工程有发公司名下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刚、福建泰康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庆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40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 惠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人民陪审员  王祥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