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黄某某,男,78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何丽梅,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某甲,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黄某乙,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黄某丙,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黄某丁,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黄某戊,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赡养费纠纷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