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肖雄斌与江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雄斌,江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664号原告肖雄斌,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江美,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肖雄斌诉被告江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雄斌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雄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雄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