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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肖雄斌与江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雄斌,江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664号原告肖雄斌,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江美,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肖雄斌诉被告江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雄斌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雄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雄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