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马平江与卢富文、梁柳银、冯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卢某某,梁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岗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卢某某、梁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卢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从2013年1月7日起到清偿债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14年4月7日的利息是10260元);2、被告梁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冯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卢某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同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静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