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志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年,居春娥,闵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59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年,农民,被执行人居春娥,居民。被执行人闵志俊,居民。申请执行人吴也生与被执行人居春娥、闵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建民调初字第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多个案件,所属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建民调初字第0338号民事调解书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殷 中 华审判员 熊 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