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三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友磊与宋国军宋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6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磊,宋国军,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193-6号原告:孙友磊。被告:宋国军。被告:宋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宋佳名下所登记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