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三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友磊与宋国军宋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6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磊,宋国军,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193-6号原告:孙友磊。被告:宋国军。被告:宋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宋佳名下所登记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5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