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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曹某某,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曹青青,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政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