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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廖三志与杨军胜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三志,杨军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廖三志,男,汉族,1952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唐泽生,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胜,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委托代理人欧阳如松,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三志诉被告杨军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三志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三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廖三志负担。原告廖三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780元。审判员 朱 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婕婷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