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徐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徐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责人周媛。委托代理人欧汉莹,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曾亚妹,系原告职员。被告徐翔。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徐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5月21日,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诉讼请求全部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