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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辉申请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段启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74号原告李辉。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立荣,该公司经理。被告:段启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段启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在案外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应领取的工程款19082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李辉为保护其权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的相关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暂停向被告四川省中江县太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其应领取的工程款1908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英审判员 吴      中      学陪审员 熊昌涛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叶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