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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绍兴市尔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能大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尔承纺织品有限公司,嵊州市能大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商初字第456号原告:绍兴市尔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州轻纺工贸园区二区西幢12号。法定代表人:叶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海琴,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嵊州市能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剡城路东北侧。法定代表人:XX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尔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能大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市尔承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君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