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380号原告高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菁 关注公众号“”